警示提醒 主动防范
发布日期:2023-06-06 10:24:53 信息来源:editor_fgk

——新规实施后,全市首例重大事故隐患立

 

 

2023年5月18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某机械公司未与厂房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行为构成重大隐患。

此案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施行后我市查处的首例类似案件,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立案查处。并将这一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提醒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防止类似问题重发。

    法律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法律风险

实际工作中,部分出租方(房东)容易忽视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存在未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等问题。

    安全提示:

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这些情况将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提醒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