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不具备疏散条件 湖南郴州北湖区两家托育机构被临时查封
发布日期:2022-05-12 10:51:53 信息来源:editor_fgk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不具备疏散条件

湖南郴州北湖区两家托育机构被临时查封

中国应急管理报 作者:赵军 李彤

本报讯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郴州天行健教育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天天向上餐饮服务部两家托育机构的消防违法行为,对这两家机构实施临时查封。

郴州天行健教育有限公司和郴州市北湖区天天向上餐饮服务部因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这两家教育培训机构场所进行临时查封(见下图)。

在执法过程中,消防监督员向场所负责人耐心讲解政策法规、讲明火灾隐患的危险性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依法下发法律文书、严格按照程序贴上封条。同时,消防监督员明确了场所负责人在查封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并要求其严格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场所负责人也纷纷表示将尽快完成火灾隐患的整改,经消防部门复查合格,再解除查封。

据了解,这两家托育机构接收的培训学员为3岁到10岁年龄段的儿童,疏散逃生困难、自救能力不足,安全疏散出口不足,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出现人员伤亡,后果不堪设想。

(赵军 李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