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典型行政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13 10:06:03 信息来源:editor_fgk

根据今年各地行政执法案例报送情况,筛选部分典型行政执法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洛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炉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4日,洛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某炉料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职责;2.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3.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沥青池、球磨机等);4.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沥青池、球磨机等作业场所)。经立案调查,上述行为均属实,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某炉料有限公司依法下达了有关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李某作业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整改违法行为,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某炉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炉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某炉料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韦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对某炉料有限公司、某炉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均实施了行政处罚。通过这次行政处罚,让被处罚对象深刻认识到不遵法、不守法的严重后果,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对周边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实现了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达到了以案释法的效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二、濮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使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5日,濮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角新设4个球罐,储存有数量不明的危险物品。经立案调查,该球罐区的建设项目已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根据《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依法下达有关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暂时停止使用有关球罐及相关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规定整改违法行为,并对球罐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濮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2个相关责任人均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类违法案件。近年来,随着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力度不断加大,类似违法行为出现较少,但个别企业心存侥幸,安全意识淡薄,仍会铤而走险,冒险蛮干,最终受到了法律严惩。濮阳市应急管理局运用“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的方式对企业监督检查,是能够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避免重大事故隐患演变成事故的关键招数;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根据情况及时邀请专家参与,发挥专家专业优势,是及时发现并制止该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同时,为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增强企业学法、尊法、守法自觉,在实施处罚前,濮阳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开展行政指导,组织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属地县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召开了行政约谈会,提醒、告知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明确提出下一步整改方向,取得了企业充分理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案件办结后,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濮阳市应急管理局收集整理相关案例,专门在全市编发一期典型案例通报,督促警示全市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鹤壁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日,鹤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能提供4名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经立案调查,其中3名从业人员已离职,1名从业人员在岗,4名从业人员均未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对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法下达有关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岗前未培训员工作业行为,离开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整改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也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岗前安全培训对强化和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具有决定性作用,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通过案件办理,使该单位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增强了单位负责人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督促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单位员工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起到了以案释法的效果,实现了普法与执法的有机结合,同时也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濮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7日,濮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四不两直”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下述问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记录的2022年6月2日检查出的1项一般事故隐患“冰机房西侧氧气瓶横卧、无防震圈、无防倾倒措施、无防晒措施”。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当天上述问题依然存在,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立案调查,该单位上述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濮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事单位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多、危害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必须形成闭环,一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流于形式,日常排查的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消除,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该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办案人员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这一新增法律条款的深入学习、透彻理解和精准把握,这一条款的运用,核心在于隐患已经被发现或指出,无论企业自己发现,还是被部门明确指出,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否则将视为违法;同时,该案也对企业敲响警钟,警示企业不仅要重视隐患排查,还要重视隐患消除,即使是本单位自己排查的事故隐患,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避免受到法律制裁;该案的办理,还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检查提供了新思路、新方式,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将企业自查事故隐患的消除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检查范围,切实推动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增强事故隐患自查自治能力。

  五、许昌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铸造有限公司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3日,许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某铸造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经立案调查,该单位油性漆调漆间、喷漆室共5处需要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但均未按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5.10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某铸造有限公司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暂时停止使用油性漆调漆间和喷漆室,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许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某铸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工贸行业门类多、企业数量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相对低,国家没有安全许可前置规定,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容易忽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容易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情况,因此,近年来工贸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油漆具有挥发性,油性漆挥发气体带有可燃性,油性漆调漆间、喷漆室应当按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装置。在全国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大背景下,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教育并督促企业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事故发生,许昌市应急管理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依法办理该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树立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同时,案件办理起到了警醒企业经营者的作用,唤醒企业管理层将尊法、学法、懂法、守法变成行动自觉,切实增强法治意识,树牢安全理念,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再到我会安全的转变,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

  六、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药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漯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某药业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3名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分别为电工班长魏某,电工班成员刘某、陈某。经立案调查,其中刘某、陈某从事低压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在规定时间复审且已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刘某、陈某作业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整改违法行为,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漯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某药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格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为,有效遏制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造成事故多发、频发势头,依法依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按照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要求,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加强专项行动统筹,运用宣传教育、指导约谈、行政处罚、以案说法等方式,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排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整改,提升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效。

  七、濮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评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8日,濮阳市应急管理局业务科室在对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审查时,发现某评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失实情形,按照内部违法线索移送制度,立即将该违法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经立案调查,发现该评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4日对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两处与实际不符:一是“主要危险、有害物质危险危害特性表”中乙烯存在部位未包含乙烯管道,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检查表”中关于控制室位置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经办案机构研究,认定该评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2处失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处理结果】

  濮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某评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起案件的查处,首先严格贯彻执行了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新增关于安全评价报告失实的法律条款,通过对该企业处罚,既提升了法律规定的知晓度、遵守度,又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案件办结后,濮阳市应急管理局业务科室将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在濮阳市辖区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评价机构,提醒其认真履行安全评价职责,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出具的评价报告要与实际情况相符,结论定性要符合客观实际。该案体现了监管执法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严格执法的决心,对安全评价机构起到有力地震慑,对督促评价机构进一步规范开展评价活动、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起到有效推动作用,对持续净化安全评价市场提供了有益启迪。

  八、许昌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许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某加油站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在入口、出口、油罐区、卸油口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立案调查,该加油站上述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加油站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许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加油站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与人们出行关系密切,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多,加之规模小、近年来发生事故较少,因此个别加油站经营者心存侥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经营、冒险作业较多,给加油站安全经营带来一定风险。通过办理案件,教育经营者尊法、学法、懂法、守法,树牢法治意识,强化主要负责人责任意识,提升员工安全意识,督促经营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九、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8日,漯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租赁给某设备有限公司,已与承租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立案调查,该单位上述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暂时停止租赁厂房生产经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整改违法行为,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漯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前提,也是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不容疏忽大意。漯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一案双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纠正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对其他企业同类违法行为起到了较强的警示作用。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方城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门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方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某门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李某、关某、张某、范某等4名从业人员涉嫌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立案调查,该单位李某等4名从业人员均未持操作项目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有关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李某等4名从业人员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违法行为,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2023年8月31日,方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某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行为,误操作、乱操作、不当操作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贸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既属于违法行为,又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该案表面上是李某等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其实质是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通过案件查处,有助于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员工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十一、内乡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车辆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日,内乡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某车辆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熔化焊接作业的闫某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规定时间未复审,正在从事低压带电调试作业的范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立案调查,该单位上述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某车辆有限公司依法下达有关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2名未持有效证件的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整改违法行为,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内乡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某车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意义】

  近年来,特种作业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特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教训极为惨痛。各地均在大力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行为。多数人对带电安装调试设备认识不够,认为调试设备不属于特种作业,不需要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引起生产经营单位和执法人员的重视。执法人员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应注意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超期未复审违法作业行为。本案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和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主动指导企业整改违法行为。在一次行政检查和一次行政处罚中,既体现行政执法的“刚性”和“力度”;也体现行政执法的“柔性”和“温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