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2 20:04:38 信息来源:editor_dzz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地震局2023年第2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地震局

  2023年10月23日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以下简称“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工作,提升青少年防震减灾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学校的申报、评审、命名(授牌)、运行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  示范学校以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为出发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利用防震减灾科普资源丰富科学教育,全面提升中小学生应对地震突发事件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条  示范学校布局坚持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加强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西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引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示范学校的认定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示范学校认定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示范学校申报、认定、中期评估、复核等工作;

  (三)向省级地震局反馈示范学校评审、中期评估、复核等工作结果,处理有关异议;

  (四)指导省级地震局开展示范学校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地区示范学校建设、申报、运行维护的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示范学校的申报和延续称号申请;

  (二)指导、支持示范学校的建设和科普工作;

  (三)负责对示范学校开展中期评估,并协助开展抽查;

  (四)督促中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示范学校进行整改并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报送中国地震局备案;

  (五)负责向示范学校反馈评审、中期评估、抽查、复核等工作结果,协助处理有关异议;

  (六)组织指导示范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七)指导市县地震部门或工作机构开展示范学校建设。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心”)是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工作的业务支撑机构,负责组织示范学校申报、评审、宣传推广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示范学校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评估、线上评估、中期评估抽查、复核等具体工作,协助处理有关异议;

  (二)开展示范学校建设相关研究,提供示范学校建设的技术咨询和科普资源支持;

  (三)组织开展示范学校宣传推广、业务交流、教师培训等活动;

  (四)承办示范学校的工作信息汇集、数据统计、活动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示范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教学、校舍等建筑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基本烈度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既有建筑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基本烈度抗震设防要求完成抗震加固;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鉴定结果应符合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基本烈度抗震设防要求;

  (二)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明确,有包含防震减灾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每年有用于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更新,以及应急物资采购、宣传材料购买、教师培训的经费;

  (四)每年开展校内地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或避免地震相关危害隐患;

  (五)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或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课堂教育,有相对稳定且具备防震减灾相关知识的防震减灾科普教师,积极组织教师参加防震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组建防震减灾科普课外兴趣小组,每学期开展防震减灾科普课外兴趣活动不少于2次;

  (七)在科学教室等室内场所开辟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区域;在校园内室外场所利用固定或者流动宣传栏进行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图书馆(室)有能满足教学活动需求的地震科普图书、声像制品;

  (八)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重点科普时段,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全校师生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活动;

  (九)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定期完善,向师生宣贯预案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包括地震应急在内的全校性应急避险与疏散演练活动;

  (十)学校应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标准完善应急避难功能,校内有能够容纳全校师生震后疏散的场地,疏散通道和疏散场地周边无安全隐患,在疏散通道和疏散场地设置清晰规范的标志和路线标识,配置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

  第九条  申报示范学校,须提交《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表》和表中所列附件资料(附件1)。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校,向本地区的省级地震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地震部门对申报学校申报资格、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初步判定,并开展实地检查,审核同意后报送中国地震局。

  第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发展研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领域人员成立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材料评审、实地评估或线上评估,将评审结果报送中国地震局。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对于申报表、附件材料、签章等不齐全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一)条件的,形式审查不合格。

  第十四条  材料评审采用定量评分方法,按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评分细则》(附件2)逐项打分,评分在90分以上的学校列入初选示范学校名单,随机抽取初选示范学校的5%开展实地评估、5%开展线上评估。专家组根据评分情况、实地评估情况、线上评估情况提出评审结果,明确未通过学校不通过原因。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通过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交书面质询意见和证明材料,中国地震局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处理。

  第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对公示通过的学校正式授予示范学校称号,并颁发牌匾,称号有效期6年,通过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每年组织1次示范学校认定工作。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示范学校要持续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组织和参与防震减灾主题科普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周边中小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

  第十九条  开展示范学校建设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省级地震局应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和技术资源,对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地震应急避险和紧急疏散、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  中国地震局每年组织对获得称号满3年的示范学校开展中期评估。由省级地震局对照示范学校认定条件和评分细则开展初评,学校新增的教学、校舍等建筑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评分在90分及以上为合格,学校新增的教学、校舍等建筑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评分在90分以下为不合格,初评结果报送中国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组成专家组,随机抽取中期评估示范学校的5%开展实地评估、5%开展线上评估,结合初评结果、实地评估情况、线上评估情况提出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示范学校中期评估结果通过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中期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交书面质询意见和证明材料,中国地震局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处理。中国地震局对评估合格的示范学校保留称号,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限期6个月,整改合格的示范学校保留称号。

  第二十二条  示范学校可于获得称号的第6年9月30日前自愿向本地区的省级地震局重新提交《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表》和表中所列附件资料(附件1),由省级地震局审核同意后报送中国地震局。

  第二十三条  发展研究中心组成专家组,按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评分细则》(附件2),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学校进行复核。复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且通过实地评估抽查的为通过,延续示范学校称号,有效期6年。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示范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称号自动取消,收回牌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不能履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义务;

  (二)不参加中期评估;

  (三)中期评估不合格,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

  (四)未通过复核;

  (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2月18日印发的《国家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震服发〔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