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130万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酿事故,道路运输企业被立案查处!
发布日期:2023-10-11 16:45:35 信息来源:editor_zfzd

漯河市XX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酿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及5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580万余元被处1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别被处2.16万元罚款和1.1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日18时50分许,在G50沪渝高速铜陵下行395KM+120M处,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小型轿车与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及5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580万余元。根据漯河市安委办交办的关于落实《G50沪渝高速铜陵段“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行政处罚建议的函的要求,漯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831日对漯河市XX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

根据《G50沪渝高速铜陵段“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性质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漯河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覆盖面不够,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足额逐月提取安全生产经费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XX,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该公司的安全科科长朱XX,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到位,未按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科科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第四十二的规定,对漯河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五的规定,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XX作出处人民币2.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六第5的规定,对该公司的安全科科长朱XX作出处人民币1.1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