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有感地震往往会受到公众的关注,大家在关心救灾、地震成因及发展趋势的同时,是否会意识到地震的发生也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预测和预报的区别! 地震预测是对未来地震的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进行评估和推测。 地震预报是根据法律,按照一定程序,由特定主体向社会公告可能发生的地震时域、地域、震级范围等信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众对地震事件较为关注,尤其是有感地震发生后,网络等平台上会有很多“地震消息”,有时谣言就隐藏在其中,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些谣言的特征: 1.把发震时间、地点都描述得很准确; 2.打着某专家的旗号或说成是某地震机构的预报; 3.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或伴有离奇传说。 来源:山东省地震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