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一购物广场拒不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经营管理人违法被拘
发布日期:2023-05-09 10:53:31 信息来源:editor_mtjj

2023年4月19日,临颍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石桥乡派出所,对位于临颍县石桥乡石窝路桥南村某购物广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购物广场存在消防隐患问题,出具了消防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023年4月26日前整改完毕。

 2023年5月4日,石桥派出所民警对该购物广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完毕。郭某某未在限期时间内整改,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管理人郭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及《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对该购物广场的实际管理人郭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各企业商业主要负责人对此要引以为戒,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把安全放在首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