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9•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08-15 10:14:31 信息来源:editor_mtjj

2021年9月30日13时23分,在宁明县东安乡百合村国道322线2267Km+700m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互碰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宁明县“9·30”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市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自治区副主席黄俊华作出批示“请做好安抚工作和受伤学生救治。”。自治区副主席费志荣作出批示“请交通运输厅了解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加强国庆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市长迟威作出批示“请宁明县全力救治及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同时请海山常务指导市安委办对各类安全工作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要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和管控,确保守住安全的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崇左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罗海山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总工会组成的宁明县“9·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30日12时50分许,张*驾驶桂FQN281号小型面包车在宁明中学搭载黄*文、黄*宏、张*辉(系张*儿子)、麻*涛等四人国庆节放假回家,沿国道322线由宁明方向往南宁方向行驶,13时23分行驶至宁明县辖区国道322线2267Km+700m(宁明县东安乡百合村)路段,与对向行驶黄*诚驾驶的桂FF26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黄*宏当场死亡,黄*文、麻*涛、张*辉受伤(其中黄*文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15分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诚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宁明县委常委、副县长梁坤兴,副县长、公安局长梁克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调度,同时组织卫健、交通、消防救援、医院等部门开展现场救援。崇左市公安局政委陈兵、交警支队政委梁政、副支队长李雪民和崇左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刘志强也在第一时间带领相关人员赶到现场指导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以及善后处置工作。

2021年9月30日晚,宁明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与死者家属进行了沟通,并对事故现场处置、后续处理程序及善后事宜等作了说明解释。同时协调桂FF26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承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死者丧葬费人民币43056元/人,总计人民币129168元,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

二、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桂FQN281号小型面包车,车辆类型:小型面包车,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450BAF,车辆识别代码:LZWACAGA9E7130354,发动机号:UE90920472,核定载人数:7人,总质量:2110kg,整备质量:1235 kg,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14年9月11日,2014年10月27日在广西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止,车辆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黄*华(女,43岁,居民身份证号:4521321978********),登记住所:广西宁明县那堪镇******号。

经检查桂FQN281号小型面包车于2020年6月5日在广西崇左市联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核查车辆检验的视频和照片,未发现车辆外观有违规的情形。

2、桂FF26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 LZ5312CSQEL,车辆识别代号:LGGX5DM5XCL705195,发动机号:L3CL5C00192,驾驶室载客:3人,总质量:30900kg,整备质量:12050 kg,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2年8月18日,2012年9月13日在广西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止,强制报废期止2027年9月13日,车辆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为黄*诚(男,31岁,居民身份证号:4521281989********),登记住所:广西扶绥县柳桥镇******号。该车辆未挂靠其他运输公司,属于个体经营户。

经检查桂FF26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21年7月30日在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春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核查车辆检验的视频和照片,未发现车辆外观有违规的情形。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桂FQN281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张*,男,42岁,壮族,居民身份证号:3408261978********,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佐坝乡*******号,现住址:广西宁明县那堪镇安居小区,与桂FQN281号小型面包车所有人黄*华为夫妻关系。驾驶证档案编号:451401720988,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1月16日,有效期限2019年11月16日至2029年11月16日。肇事时驾驶桂FQN281号小型面包车,2021年9月30日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桂FF26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黄*诚,男,31岁,壮族,公民,身份证号:4521281989********,身份证地址:广西扶绥县柳桥镇*******号,现住址:广西崇左市扶绥县东门镇财富广场小区****号。驾驶证档案编号:451401298662,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2月13日,有效期限2017年12月13日至2027年12月13日。肇事时驾驶桂FF26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黄*诚的道路运输资格证编号№4521281989********, 从事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发证日期:2019年1月29日,发证机关:广西崇左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9年1月29日至2025年 1月28日。

(三)桂FQN281号小型面包车乘车人伤亡基本情况

1、黄*宏,男,17岁,壮族,居民身份证号:4521322004********,现住址:广西宁明县那堪镇那钱村**号,现就读宁明县宁明中学高二475班,乘坐在第二排左侧位置,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黄*文,男,16岁,壮族,居民身份证号:4521322005******,现住址:广西宁明县那堪镇垌平村**号,现就读宁明县宁明中学高一513班,乘坐在第二排右侧位置,在事故中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30日16时15分死亡,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腹部损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3、麻*涛,男,15岁,壮族,居民身份证号:4514222006******,现住址:广西宁明县那堪镇岜晓村**号,现就读宁明县宁明中学高一511班,乘坐在第三排左侧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4、张*辉,男,15岁,壮族,居民身份证号:4514222006******,现住址:广西宁明县那堪镇垌平村***号,就读于宁明县宁明中学高一507班,乘坐在第三排右侧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路段及天气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宁明县辖区国道322线2267Km+700m(东安乡百合村)路段,道路等级为国道二级公路,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南宁方向,西往宁明方向,道路总宽度722cm,双向两车道,南北车道宽度均为350cm,混凝土路面结构,路面平整,路面施划有黄色中心实线及白色道路边缘线,南北路肩宽度分别为35cm和65cm,道路南侧设有钢质波形防护栏,北侧有干枯排水沟,行车视线良好。弯道半径357.00m,纵坡度2.8%,南侧行车道超高3.8%,北侧超高6.0%。南宁往宁明方向2266Km+330m处,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和村庄警告标志,宁明往南宁方向2268Km+650m处,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和村庄警告标志。

2、天气情况:事发当时是白天,天气晴朗。

(五)驾驶人血液内乙醇含量、车辆制动性能、事发时车速分析鉴定

1、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mg/100L,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黄*诚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

2、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桂FQN281号小型面包车安全带有效;制动系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转向系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行驶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不作判断。桂FF26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货箱外观不符合;制动系制动有效,存在安全隐患,不合格;转向系功能有效;行驶系不合格;照明装置有效,信号装置不合格,车身反光标识不合格,尾部标志板有效;车身防护装置不合格。

3、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鉴定:桂FQN281号小型面包车事发时的车速为72km/h。桂FF2685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的车速为45km/h。

(六)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情况

1、张*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以及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黄*诚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以及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乘车人黄*宏、黄*文、麻*涛、张*辉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肇事车辆严重损坏,据不完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桂FQN281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张*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40公里/小时,肇事时行驶速度72公里/小时,超过最高限速80%,且驾驶机动车未靠右通行,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行驶,碰撞对向车道行驶的桂FF26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桂FF26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黄*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40公里/小时,肇事时行驶速度45公里/小时,超过最高限速12.5%。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核载18655kg,实载20320kg,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665kg,超载8.93%。

2、宁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管辖宁明县行政区域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县乡道、城区以及农村道路,道路线长面广,但执勤勤务还不够科学合理,路面管控措施还不够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不到位,重点道路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国道322线事故频发高发,预防事故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国道322线宁明段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国道322线2016年只是通过交工验收并投入试运营,至今尚未竣工验收,导致公路管理措施不到位,道路养护不及时,存在公路交通标志不全、道路标线模糊老化、路边部分绿植遮挡行车视线、路肩被杂草或泥土覆盖、部分路段排水沟於堵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宁明县“9·3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张*,桂FQN281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以及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黄*诚,桂FF26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根据宁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1422120210000146号)的认定意见,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其超速、超载以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但其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宁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黄振诚进行行政处罚。

(三)黄*,中共党员,宁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对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在不到4个月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事故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宁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宁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不到位,重点道路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辖区交通管理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责成宁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宁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宁明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公路养护中心,国道322线宁明段2016年交工验收并投入试运营,至今尚未竣工验收,导致公路管理措施不到位,道路养护不及时,存在公路交通标志不全、道路标线模糊老化、路边部分绿植遮挡行车视线、路肩被杂草或泥土覆盖、部分路段排水沟於堵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辖区公路管理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西公路发展中心按照管理权限予以严肃处理。

(六)宁明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管控不力,辖区内不到4个月时间连续发生两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领导不力,责成宁明县人民政府向崇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同时抄报崇左市安委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办。

六、下一步事故防范措施和工作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意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宁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深刻吸取辖区不到4个月时间连续发生两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并对事故多发情况进行针对性研究部署和采取专项整治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其作为有关部门和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一要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将警力向主干运输通道、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向学生假期集中返家返校时段等重点时段倾斜,提高巡逻频次和密度,加大视频巡查和路检路查力度,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二要全面排查国道、省道安全隐患,对于近年来多次发生正面相撞事故的路段,积极协调增设中央隔离设施、减速设施、抓拍设备,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三要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危化品运输、校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的监管力度,集中力量严格查处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法超车、违法会车、违法超员、违法超载、占道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扭转事故多发频发被动局面。

(三)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提升公路运营安全质量水平。一要尽快完成国道322线的竣工验收工作,二要对公路交通标志不齐全、道路标线模糊老化、路边部分绿植遮挡行车视线、路肩被杂草或泥土覆盖、部分路段排水沟於堵等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利于行人行车安全。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货运车辆专项安全检查和监管力度,对性能不好的车辆,坚决不给予上路行驶,并认真做好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五)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全面加强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采取校内与校外、社会与家庭教育相结合方式,充分利用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以案警示,不断提高学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大力倡导文明出行、安全出行良好行为,乘坐车辆要戴安全带、安全头盔,减少学生伤亡率,坚决杜绝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

(六)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美丽乡村行”、“一盔一带”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全面推进“七进”宣传,严格落实“两公布一提示”要求,点对点向客货运驾驶人、农村重点群体精准推送路况提示、典型案例警示短信,全方位拓展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素质。